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財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