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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     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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