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大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葉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倪鈞豪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