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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大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葉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倪鈞豪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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