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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縺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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