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國洲
原 告 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前列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
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
壹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