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宋竹枝
原 告 涂千芳
原 告 涂張玉嬌
訴訟
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文富、立騰有限公司、榮錦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肆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