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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昶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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