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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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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九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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