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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 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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