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俊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被告揚立科電有限公司、黃   晏樂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