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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盧宏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螢達建設有限公司、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協 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勝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肆拾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玖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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