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盧宏家
上列原告與
被告螢達建設有限公司、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協
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勝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肆拾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玖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