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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羅得綜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立爾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玖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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