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陳政杰
尤庭妤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無瑕疵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