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無瑕疵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陳政杰       尤庭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無瑕疵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