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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東遠精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錸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     仟捌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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