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有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