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貴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茂富間清償債務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叁仟貳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