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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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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得億全方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原   告 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肆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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