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惠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
陸拾伍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肆
仟陸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