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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惠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 陸拾伍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肆 仟陸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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