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黃夏金彫 原   告 黃瀛生 前列黃夏金彫、黃瀛生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正、億名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