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黃夏金彫
原 告 黃瀛生
前列黃夏金彫、黃瀛生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姜正、億名實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扣
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