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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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