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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仟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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