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銘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宏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