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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俊銘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約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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