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0號
再審原告 吳雪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珍珠營造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
壹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