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丞峰
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啟祥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被 告 鼎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
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