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祥光
胡慧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牧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