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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祥光       胡慧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牧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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