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陳義權
訴訟
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被 告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被 告 陳洪彩鳳即陳鍊培之
繼承人
陳鴻昌即陳鍊培之
繼承人
丁星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並應於十日內提出
新竹縣竹北市○○段○○○○號、三二二地號、三二二之一地號
、三二三地號、三二八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最新土地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