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陳義權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被   告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被   告 陳洪彩鳳即陳鍊培之繼承人       陳鴻昌即陳鍊培之繼承人       丁星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十日內提出 新竹縣竹北市○○段○○○○號、三二二地號、三二二之一地號 、三二三地號、三二八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最新土地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