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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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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許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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