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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叔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度企業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24 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402,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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