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黃信立即錦信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
被 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