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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黃信立即錦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被   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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