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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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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無瑕疵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林素萍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彭科景       陳政杰       尤庭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無瑕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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