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林素萍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彭科景
陳政杰
尤庭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國成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無瑕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