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讚財
被 告 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
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1,786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
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