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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被   告 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1,786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 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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