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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元昌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ꆼ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被   告 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 四十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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