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元昌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ꆼ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被 告 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
四十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