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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寶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宏 被   告 晟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月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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