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寶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理宏
被 告 晟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月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