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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 ,9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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