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銘源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
,9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
假執行之
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