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蔡金坤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建忠
被 告 宏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何易璋
訴訟代理人 方幸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9日上午11時0 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