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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賴春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宜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采芳 訴訟代理人 鄭仁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0 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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