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吳清力
被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10月2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
定
正本分別於104 年10月21日、104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上
訴人之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 號○○鄉○○村○○
路○○○○ 號處所,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