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10月2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正本分別於104 年10月21日、104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上 訴人之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 號○○鄉○○村○○ 路○○○○ 號處所,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