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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 度訴字第97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7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又關於反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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