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
度訴字第97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
反訴均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77,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20 元,又關於反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