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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訂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陳昱府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囍廣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996 號給付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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