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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唐華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銘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當事人 本人亦應到庭。 被告應於文到十一日內,具狀呈報並提出下列事項及資料到院: ⑴被告與大同公司間所簽訂,與兩造間簽訂之系爭物料承攬契約 書該分包契約有關之該主契約書(注意需提出完整之契約書,且 契約書內所附與系爭螺絲有關之詳細計價明細、規格、單價、詳 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之契約書附件資料、工程圖說等,亦應一 併完整提出),繕本逕送原告;、⑵被告應具狀查報其與大同公 司間,就系爭屬兩造間有關之系爭螺絲部分,被告與大同公司針 對該等螺絲之「材料費用」部分(不包括安裝之施工費部分), 其中於①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於②工程完成結算時之金額 ,各為多少?如未能區分材料及施工費用,亦應將該部分包括材 料及安裝施工之總金額,於契約約定時及完工結算時之金額各為 何,予以查報,並提出列有該部分費用明細之契約書附件及結算 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予原告。⑶倘上開之【所有螺 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亦最小之計價明細單位,亦應將包 括上開之【所有螺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之最小計價明細單位 ,於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工程完成時之結算金額各為多少, 予以查報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契約資料及結算證明資料到院,繕 本逕送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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