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唐華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銘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請
兩造當事人
本人亦應到庭。
被告應於文到十一日內,具狀呈報並提出下列事項及資料到院:
⑴被告與大同公司間所簽訂,與兩造間簽訂之
系爭物料
承攬契約
書該分包契約有關之該主契約書(注意需提出完整之契約書,且
契約書內所附與系爭螺絲有關之詳細計價明細、規格、單價、詳
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之契約書附件資料、工程圖說等,亦應一
併完整提出),
繕本逕送原告;、⑵被告應具狀查報其與大同公
司間,就系爭屬兩造間有關之系爭螺絲部分,被告與大同公司針
對該等螺絲之「材料費用」部分(不包括安裝之施工費部分),
其中於①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於②工程完成結算時之金額
,各為多少?如未能區分材料及施工費用,亦應將該部分包括材
料及安裝施工之總金額,於契約約定時及完工結算時之金額各為
何,
予以查報,並提出列有該部分費用明細之契約書附件及結算
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予原告。⑶倘
上開之【所有螺
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亦
非最小之計價明細單位,亦應將包
括上開之【所有螺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之最小計價明細單位
,於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工程完成時之結算金額各為多少,
予以查報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契約資料及結算證明資料到院,繕
本逕送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