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閔慈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王宗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徐泰湧
徐忠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彭嘉宏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黃丈倫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黃丈榮
速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賴永紹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陳墾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293號竊盜等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嫌販賣原告公司原料,
乃請求損害賠償
等語。查被告等所涉竊盜罪嫌部分,目前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3293號案件偵查中一情,
業據本
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誤,因被告所涉
上開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