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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閔慈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王宗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徐泰湧       徐忠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彭嘉宏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黃丈倫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黃丈榮       速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賴永紹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陳墾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293號竊盜等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嫌販賣原告公司原料,乃請求損害賠償 等語。查被告等所涉竊盜罪嫌部分,目前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3293號案件偵查中一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誤,因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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