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松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櫻瓊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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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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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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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略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2年11月30 │6,917元 │KD0000000 │ │
│ │司李尚芳 │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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