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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駱 代 理 人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環球晶圓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2月2日 │75,575元 │CSA0000000 │ │ │ │限公司徐秀蘭 │竹科竹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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