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承豪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廣奎
代 理 人 張博翰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6 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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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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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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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特許公關整合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1月17日│21,500元 │HC0000000 │ │
│ │銷有限公司 │風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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