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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枝 代 理 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莊先勝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7月1日 │7,606元 │E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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