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招達
代 理 人 葉正模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
鈞
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
刊登在民國103 年4 月11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3 年7 月1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
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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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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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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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大精密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3 年2 月10日│116,970元 │H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佐佐│分行 │ │ │ │ │
│ │木達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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