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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招達 代 理 人 葉正模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 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 刊登在民國103 年4 月11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3 年7 月1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嘉大精密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3 年2 月10日│116,970元 │H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佐佐│分行 │ │ │ │ │ │ │木達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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