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鄧淑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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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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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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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聯辦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5月7日 │16,000元 │AA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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