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莉美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曾向
鈞院聲請
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
裁定照准
,並已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登載太平洋日報第5 版公告催告在
案,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57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4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3 年9 月5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
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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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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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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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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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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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4│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5│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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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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