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東明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6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3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埔鎮衛生所醫│新埔鎮農會 │103年4月30日│35,000元 │NA0000000 │ │
│ │療循環基金 │ │ │ │ │ │
└──┴───────┴────────┴──────┴──────────┴───────────┴────┘